1.空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更新為DGR 66版;
2.海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guī)為IMDG CODE (Amdt. 42-24) 2024版;
3.國內陸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更新為JT/T 617-2018《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及第1號修改單;
4.國際陸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guī)更新為ADR(2025版);
5.國際鐵路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guī)更新為RID(2025版);
6.國內鐵路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為《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
自2025年1月1日起,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設備中內置的鋰離子電池以及由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的電池,在交付空運時的電量應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tài)下進行運輸。
2026年1月1日以后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tài)下運輸。荷電狀態(tài)超過額定容量 30% 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只有在始發(fā)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按照這些當局規(guī)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設備內置的鋰電池(PI 967)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以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tài)或者不超過25%的顯示電量交付再運輸。
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的車輛(PI 952)
2025年1月1日起
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須酌情按以下三個新條目之一進行運輸:
- Vehicle, lith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6),
- Vehicle, lithium metal battery powered (UN 3557) 和
- Vehicle, sod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8)。
對于UN3556、UN3557(僅當電池可充時)和UN3558,還有以下關于SoC要求的變化: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車輛交付運輸時,其電池的荷電狀態(tài)應當(should)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或顯示電量應當(should)不超過25%。
2026年1月1日以后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必須(must)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tài)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不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應當(should)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tài)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如果電池荷電狀態(tài)超過其額定容量的 30%,經始發(fā)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可以根據這些當局規(guī)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音符跳躍,旋律悠揚。如果你熱愛音樂,渴望在舞臺上綻放光芒,這里將是你的音樂夢工廠。
增加了對設備內含鋰電池或設備內置鋰電池包裝件的3m堆碼能力要求,申請2025年相關設備的《貨物危險性鑒定書》(空運)需要提供3m堆碼能力的證明文件,可使用“堆碼檢測報告”或“堆碼能力評估單”。
1、送樣數量:3個完整包裝件或1個完整包裝件+2個空相同尺寸空箱;
2、周期:3個工作日內。
首次納入鈉離子電池運輸相關要求。新增鈉離子電池對應包裝說明分別為976、977、978,其內容總體鏡像拷貝了鋰離子電池包裝說明,對應如下:
備注:鈉離子電池與鋰離子電池區(qū)別:
—包裝說明976無IB分類。
—包裝說明977、978無電池荷電狀態(tài)(SOC)及包裝3m堆碼要求。
1.電池的型號必須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jié)(簡稱UN38.3)各項試驗的要求。
2.每個電池都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在設計上能防止正常運輸中的驟然破裂;
3.每一電池都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
4.每個包含并聯結構的電池組,都裝有防止危險的反向電流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
5.電池制造必須建立與鋰電池要求一致的,完善的質量管理方案;
6.電池制造商和下游經銷商能對外提供UN 38.3規(guī)定的試驗概要。